记者:实施14年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称《规则》)重新修订出台,请简要介绍其背景和必要性?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以及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规则》中的一些规定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各项财政改革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以编制综合预算为核心内容的部门预算改革打破了原先按经费类别编制预算和进行财务管理的模式,对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方法、预算执行,预算收支内容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此,行政单位所有的收支,不论经费性质,都应当纳入《规则》的规范范围,并且按照部门预算的新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单位的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财政部在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第三,修订《规则》也是促进行政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能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越来越重,而其财务管理水平与履行职能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规则》的相关内容,体现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等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记者:关于此次《规则》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请您着重介绍一下?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原则体现三方面。一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厉行节约,控制不合理的行政成本过快增长是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内容。实事求是地讲,行政单位厉行节约的潜力也确实非常大,关键在于管理是否规范、到位。因此,这次《规则》修订也进一步强调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财务管理原则,并在《规则》的相关章节中体现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二是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坚持《规则》与财政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一系列财政改革的成果,吸纳、体现到《规则》中来,使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能够与时俱进,更加符合各项财政改革的要求。
三是保持原有框架体系,充实完善相关内容。1998年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框架体系基本符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并且大部分规定现在仍然适用。因此,这次修订基本保持原《规则》的框架体系不变,只对与财政改革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修订后的《规则》较原规则增加了十四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单位所有的财务活动,而不仅限于行政经费。二是修改了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并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三是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并规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四是规定行政单位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增加了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是规范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在流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存货”;修改了固定资产的分类,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严格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等。六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引入负责概念。七是充实了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内容。此外,还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指标等进行了修订。
记者:修订后的《规则》引入了负债的概念,请您谈谈如何理解行政单位负债问题?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应当上交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款项,以及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收劳务而应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等,都属于行政单位负债的范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使用的是负债的概念。因此,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引入了负债的概念是符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的,也有利于保持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但《规则》中所说的负债不等同于债务,在理解行政单位负债的问题上,要注意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规则》中所说的负债是与资产相对应的一个会计要素,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特定的概念,与行政单位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举债形成的债务是有本质区别的。
记者:新《规则》如何体现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是贯穿这次《规则》修订一条主线。修订后的《规则》在总则、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章节的相关规定中都体现了控制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一是在总则中关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规定,这是对行政单位厉行节约财务管理工作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二是在预算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三是在支出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增加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四是在资产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防止行政单位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奢侈浪费等问题。五是在财务监督方面,建立起覆盖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在行政单位形成单位内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多方面共同监督,遏制行政成本较快增长的工作机制。
记者:新《规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请问作此规定的必要性?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行政单位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其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目前一些行政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借债现象,并且债务规模偏大,不仅影响了行政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也使行政单位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规则》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规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则》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记者:新《规则》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适用财务制度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请您谈谈其中的考虑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来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内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在进行财务活动都应当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但是考虑到目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形复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也要按照改革的进程逐步分类规范等实际情况,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体适用何种财务制度的问题,财政部还需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和研究,以保证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连贯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尽快予以明确。
记者:《规则》的颁布,是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请您谈谈如何实施?
行政政法司负责人:《规则》的修订、出台是近年来财政部顺应形势变化和公共财政改革需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规则》的解释、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修订后的《规则》进行学习、培训,并根据新《规则》的有关要求修订现行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