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则
本章共六条,对本办法执行范围、地方财政部门权限、境外资产管理、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特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本办法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 本条是依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范围的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称谓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对应的词汇,可以说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都明确将其划归为社会组织。一般理解为,事业单位是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事业单位包括公益性非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事业单位绝大部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其资产管理也执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但是,目前我国有少数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应当执行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另外,编制管理部门在批准行政单位内设机构时,对有些事业单位也是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从一般意义上讲,不属于行政单位的范畴,但由于其业务活动的方式和财务活动的特点与行政单位类似,作为行政单位管理。因此,其财务管理活动按照行政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资产管理活动应当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目前,我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等。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执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独立核算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经济活动,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能够承担负债的经济和社会实体。独立核算单位具备以下特征:(1)依法成立,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独立核算单位分为以下几种:(1)企业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机关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 ;(5)居民户;(6)其他法人。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教育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科技部门所属的科研院所、科技馆(站),文化部门所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表演团体,卫生部门所属的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以及农林水气、工交商贸、优抚等其他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等。这些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因此,其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其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按照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与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权限的规定。
目前,我国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财政。在职权划分上,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除负责本级财政管理,监督本级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外,还负有监督、指导下级财政管理的职责。由于各地资产管理模式和工作开展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与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各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符合实际,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全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一、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我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驻外非外交机构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驻外外交机构主要是指我国派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代表处及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等,主要由外交部、商务部、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派出人员组成。驻外非外交机构主要是指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对外贸易促进会等单位派驻外国的机构。由于境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性,本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中央行政单位可以划分为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各部门、全国政协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民主党派六大板块。这六个板块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军队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由总后勤部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军队实际情况制定下发。遵循这一原则,本办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施行日期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2006年5月30日签发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规定,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这主要是指四种情况:
(一)本办法施行以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即行废止。
(二)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地方制定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行政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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