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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八章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本章共五条,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绩效评价、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

 

一、资产登记档案

 

(一)资产登记档案概念

    资产登记档案,是指记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活动信息的资料和凭据。

    (二)资产登记档案内容

     资产登记档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1.基础法律证明,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关经济活动的合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批复文件等。

    2.账目资料,主要包括各项资产的台账、凭证、卡片等。

    3.电子文件,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所存的各种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的各种资产管理电子文档等。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统一开发建设

实行电子政务是信息化时代政府管理改革的方向。近年来,财政   部门围绕财政改革和管理,积极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在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按照规划,“金财工程”建设共分为业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三个方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财政业务应用系统的十二个子系统之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安全性要求高,其研发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金财工程”五统一原则,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采取“先试行、后推广、再总结提高”的步骤稳步推进。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思路

1.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1)以全面、彻底的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

2)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时更新。

2.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1)在预算编审和预算执行阶段,实时输出资产存量及变化数据,为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科学编制、审核和调整部门预算提供信息支持;

2)在决算报告阶段,形成期末资产统计报告,与决算报告相互印证,作为评价资产使用绩效和编制下年度预算的依据;

3)实时查询分析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全面掌握资产信息,促进资产共享共用,并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

3.确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

1)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三级管理平台,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

2)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纠纷等各项管理内容;

3)以技术手段抑制资产管理违规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建立资产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自动提供预警信息。

1)日常预警:单位资产配置超出规定标准;资产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资产存量及使用方向发生异常变动;影响资产存量及使用方向等事项已发生(如采购资金已拨付、资产变动事项已经批准),相应资产账目未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等。

2)特定时间段预警:跨年度的大型项目的资产形成中,资金拨付与形成资产严重不符;专项工作检查所涉及的不同时间段,资产变动和存量差异反常。

3)年底结算预警:资产总量与财务决算报告严重不符,相同重要指标无法相互印证;重要指标差异未按照要求调整和纠正;单位长期不主动报送资产信息,脱离财政监管等。

5.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畅通。

6.实现与“金财工程”其他子系统(预算管理系统、国库支付管理系统、总账管理系统、现金管理系统、工资发放管理系统、债务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财政经济景气预测与分析系统、标准代码系统、外部接口系统等)及部门、单位其他系统之间的有效对接。

(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模块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八个功能模块: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使用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综合分析、政策法规和系统管理。

1.资产清查功能模块,包括资产清查报表管理和资产清查审批管理。

2.资产配置功能模块,包括资产配置申请、资产配置审核和资产配置执行。

3.资产处置功能模块,包括资产处置申请、资产处置审核和资产处置执行。

4.资产使用管理功能模块,包括资产使用管理、资产使用审核和资产使用监督。

5.资产统计报告功能模块,包括资产基础信息和资产统计报表。

6.综合分析功能模块,包括完全汇总、指标分析、查询和打印。

7.政策法规功能模块,包括信息录入和信息浏览。

8.系统管理功能模块,包括系统设置、权限设置和参数设置。第四十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绩效管理的规定。

 

一、资产统计报告的概念和内容

 

 资产统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国有资产使用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的文件。资产统计报告包括报表和说明两个部分:报表部分主要反映上报单位资产的价值、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说明部分主要是对报表反映的有关信息进行简要说明,并对本单位资产管理的重大变动事项做出具体解释。

 资产统计报表的设计思路,应在符合资产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产统计数据与部门预算、决算、财务报表的衔接,尽量与其他报表保持一致,适当增加资产管理需要的信息。这种设计理念既可以方便报表填报人员的工作,又使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在统计数据上有效地结合,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减少重复劳动。

 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设计资产统计报表,初步设想包括如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等信息。

(二)人员及机构情况表,主要反映行政单位的机构数、人员情况等信息。

(三)固定资产汇总表,主要反映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方面信息。

(四)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主要反映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增减变动及存量情况等信息。

(五)重要资产明细表,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填报重要资产明细情况等信息。

(六)国有资产收入及分配情况表,主要反映国有资产处置、有偿使用过程中所取得的收益及其支出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报表。

 

 二、资产统计报表的种类

 

(一)按照反映的经济内容划分

资产统计报表按照反映的经济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反映资产管理活动一定时点状况的静态报表,如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的资产负债表。二是反映资产管理活动过程的动态报表,如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重要资产明细表等。资产统计报表中的各报表所包含的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和互相衔接的,构成完整的资产管理指标体系,综合反映单位资产管理活动及其结果的全貌。

(二)按照编制单位划分

资产统计报表按照编制单位划分,可以分为基层单位报表和汇总报表。基层单位报表是由基层单位编制的资产统计报表,它反映的内容比较具体详细;汇总报表是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的资产统计报表汇总而成的报表,它一般要根据有关要求,对基层单位的资产统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汇总编制,反映的内容更具一般性和可比性。

(三)按照编制的时间划分

资产统计报表按照编制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三、资产统计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真实性

    资产统计报告的数字、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能够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不得以估计数代替实际数,不得以计划数代替实际数,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报表数据。为了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编制资产统计报告必须以核对无误的资产登记账簿、凭证、卡片等记录为依据。

   (二)准确性

资产统计报告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填报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事项为依据,准确反映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状况、管理情况和收入情况,表表之间、表内数据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一致。

    (三)及时性

为了发挥资产统计报告的作用,满足各方面及时通过资产统计报告了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利用资产统计报告资料,分析问题,加强管理和汇总资产统计报表等的需要,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四)完整性

行政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必须编制齐全。首先是资产统计报告体系中的各类报表要编制齐全,不得缺表,对各资产统计报表中包含的每个项目的数据,除未发生者外,都必须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其次,在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后,要针对资产统计报表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写资产情况说明书,形成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

 

四、国有资产绩效考核

 

(一)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概念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行政单位为实现其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所确定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对象主要是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配置环节

重点考核行政单位资产的配置是否合理需要,是否执行了规定的配备标准、配备数量,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是否实施了政府采购,等等。

 2.使用环节

 重点考核行政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使用不当、利用率低以及不当损失浪费,出租出借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脱钩经济实体监管情况,等等。

 3.处置环节

 主要考核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是否采取拍卖、招投标等规定方式进行,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等。

(三)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应当从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需要出发,选取一系列指标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初步设想如下:

 1.资产管理情况指标:该指标主要反映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情况,按照账证卡管理、实物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等分别确定。

 2.资产保全率 = (实有资产/账面资产)×100%:该指标主要反映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流失和账外资产;

 3.资产完好程度指标:该指标主要反映资产使用的破损程度,并按照有关标准分级确定;

 4.资产超标率 = (实有资产/按标准应配置资产)×100%: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存在资产超标准配置。

 5.固定资产利用率:该指标主要反映固定资产利用状况;

 6.其他指标。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审核批复工作的规定。

 

一、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批

 

(一)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汇总报来的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政策性审核

主要是审核单位各项资产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资产配置是否合理;资产使用是否高效;资产处置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有偿使用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通知单位进行改正;对存在应缴收入而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上缴。

2.技术性审核

主要是审核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的数字是否准确,各报表内部、报表之间数字关系是否衔接平衡;资产统计报告编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各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批复

财政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资产统计报告,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审计

 

 由于行政单位数量多、国有资产占有量大,因此,财政部门对资产统计报告审计的工作量很大。财政部初步设想,每年审计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总量的10%,以此推算,经过十年时间将完成所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如行政单位在这一期间,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瞒报、漏报等重大问题,财政部可以采取追溯方式,检查从上一次审计开始到发生问题为止时的所有统计报告资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资产统计报告的审计。

 

三、资产统计报告的作用

 

(一)资产统计报告对预算管理的作用

 资产统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占有使用情况、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使用情况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奠定了基础。

(二)资产统计报告对资产管理的作用

 资产统计报告能够详细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情况。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能够通过报告所反映的信息,掌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找出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三)资产统计报告对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作用

 资产统计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等情况,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能够通过报告所反映的信息,掌握收入管理情况,有利于加强收入征缴和监管,杜绝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收入私设“小金库”或随意发放津贴补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资产统计报告对实物费用定额的作用

 实物费用定额是指对中央部门公用经费的核定同实物消耗挂钩的一种费用核定方法,目的是实现部门资产占用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促进中央部门合理配置资产、加强资产管理、降低能源消耗。通过资产统计报告提供的详细信息,可以合理确定资产占有数量的平均先进标准,据以制定合理的实物费用定额,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规定。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行政单位存在着资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能够摸清行政单位的“家底”,反映行政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促使行政单位建立完善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提供基本数据;有利于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初始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的可靠性。

 

    二、地方资产清查的具体做法

 

    目前,全国有很多地市都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如:河北、大连、青岛、河南、山东、湖北、广东等。通过资产清查,很多地方都反映基本摸清了行政单位的“家底”,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资产清查工作,有些地方已经做到了资产清查数据库与部门决算数据库的衔接。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资产清查减少了很多人工劳动,大大节省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工作成本,保证了资产清查数据的准确性。

 

 三、全国资产清查工作的安排

 

 财政部初步计划于2006年下半年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将本着“整体设计、先行试点、全面铺开”的原则进行。一是制定下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资金核实办法》等制度文件。二是研究设计资产清查的报表体系,研究开发资产清查计算机软件。三是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四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部署和动员,全面展开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展行政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产权登记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开展过产权登记,并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利用一章的篇幅对产权登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经过反复论证,从功能角度看,产权登记的作用将被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制度逐步代替。因此,本办法未对产权登记做强制性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可以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出发,考虑是否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二、产权登记办法的制定权限

 

    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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