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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六章

第六章  资产评估

    本章共四条,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机构资质以及行政单位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情形的规定。

    一、资产评估概念
    资产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新兴的不可缺少的行业。具体地说,资产评估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评估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进行资产评估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的历史成本与资产的现实价值发生了背离。从现实情况看,无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企事业单位,账面上记录的每一项资产和产权价值,都是购置时的历史成本(账面原值或提取折旧后的净值)。经过若干年的历史沿革,其账面价值与当前市场价值之间,出现了明显差异,当发生资产和产权交易时,买方或卖方都不会再认同购置时的成本价值,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其现实价值。只有科学化、规范化的资产评估,才能保证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有序进行。
    二、资产评估工作程序
    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财企[2004]20号),对资产评估程序作了规定:
    (一)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资产评估的第一个环节,包括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前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对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价、项目承接与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接受资产评估委托之前,应当采取与委托等相关当事人讨论、阅读基础资料、进行必要初步调查等方式,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人共同明确一下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情况;
    2.资产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
    4.价值类型及定义;
    5.资产评估基准日;
    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
    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 签订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确认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被评估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重要事项的合同。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定。
    (三) 编制评估计划
     评估计划是评估机构明确评估技术思路,合理安排人员,突出评估项目重点,防止出现评估疏漏的有力保证。由于资产评估项目千差万别,资产评估计划也不尽相同,其详略程度取决于资产评估业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所承接的具体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核实监测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环境,掌握评估对象状态的唯一途径和不可省略的环节。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包括对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对无形资产等非实物性资产进行评估时,也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进行资产勘查和现场调查工作不仅仅是基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同时也是资产评估程序和操作的必经环节,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面、客观了解评估对象,核实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并通过在资产勘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料收集、分析工作。
    (五) 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项目能否进行以及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掌握和占有资产评估信息资料的数量和质量。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并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收集资料的深度和广度,尽可能全面、翔实地占有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资料。
    (六) 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对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占有相关资产评估资料的基础上,进入评定估算环节,主要包括分析资产评估资料、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运用资产评估方法形成初步资产评估结论、综合分析确定资产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复核等具体工作步骤。
    (七)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后,应当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规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在正式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之前,可以与委托人等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委托人、资产占有方等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人、资产占有方、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等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
    (八) 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将这一环节列为资产评估基本程序之一,充分体现了资产评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资产评估项目检查和法律诉讼,也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总结、完善和提高资产评估业务水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形成的、与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及时予以归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工作档案进行保存、使用和销毁。
    三、行政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行政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行政单位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时,为了保证资产能够及时入账,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评估,行政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入账,也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估价入账。
    (二)拍卖国有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行政单位拍卖国有资产时,采取拍卖前先行评估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压低价格,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和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三)有偿转让国有资产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在账面上登记原始价值。因此,行政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时,不能按照原始价值进行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该项资产的使用情况、保养情况、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专业的分析,得出转让时的评估价格,以此为基础确定成交底价,有利于保证有偿转让双方的经济利益。
    (四)置换国有资产
    行政单位置换国有资产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涉及资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资金,它是一种以物易物的行为。置换的前提就是在明确知道双方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双方资产的购置时间、购买价格、使用情况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判断估价,根据评估结果再拟定双方资产置换的有关条件、程序等事项。如果评估结果差距过大,就需要一方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形需要评估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其他情形,也可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规定。

    一、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中规定:“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对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对国有资产评估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定了具体办法:
    (一)《国有资产评估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
    它的适用范围是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等相关规定,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提出总体要求。
    (二)资产评估:对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行政单位的义务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核准与备案:对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程序、提供的材料、审核的内容以及其评估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四)附则:对特殊的行政单位资产评估、适用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委托行为的规定。

    一、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确定,有两种情况:一种以行政单位为委托主体;另一种以财政部门为委托主体。具体以谁作为委托主体,则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来予以明确。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1.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三、国际评估准则
     2005年11月17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发布《国际评估准则》(第七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评估指南1--房地产评估》
    (二)《评估指南2--租借权益评估》
    (三)《评估指南3--机器设备评估》
    (四)《评估指南4--无形资产评估》
    (五)《评估指南5--个人财产评估》
    (六)《评估指南6--商业评估》
    (七)《评估指南7--评估中关于有毒、危险物质的考虑》
    (八)《评估指南8--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中的成本法》
    (九)《评估指南9--现金流分析》
    (十)《评估指南10--农业资产评估》
    (十一)《评估指南11--评估结果审查》
    (十二)《评估指南12--特殊交易不动产评估》
    (十三)《评估指南13--物业税收的大综评估》
    (十四)《评估指南14--采掘业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需要履行义务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的义务
    行政单位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行政单位要对待评估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搜集提供有关资料。评估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搜集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账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价记录等。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行政单位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时间干预。行政单位可能要求评估机构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时间短,导致评估机构很难作出高水平的评估。
    2.收费干预。行政单位往往规定评估机构收费不得高于一定的标准,收费标准过低,很难保证评估质量。
    3.评估值干预。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之前,行政单位往往就对评估值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要求不能低于或高于某一数额。
    二、相关处罚
    对行政单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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