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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难点 抓重点 出亮点——吉林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其收益管理


 

  近年来,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经历了一个渐进渐深、不断发展变化、运行态势日益向好的过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后,吉林省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为重点,建制度,强管理,大打资产处置的组合拳,不断开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组合拳之一:在做实基础上强制度。吉林省财政厅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基础,一手强制度。狠抓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调动吉林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本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经过普遍清查、核实和确认、特殊处理等三个阶段,摸清了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家底。使财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出拳有据。狠抓制度建设。吉林省财政厅结合本省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从规范资产处置入手,严把资产的出口关,制定了《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从加强收益收缴入手,推出了《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资产处置到收益入库,全面覆盖。
  组合拳之二:在建立机制上求共赢。合理划分权限,调动部门、单位管理资产的积极性。在处置资产的权限上,吉林省财政厅结合实际工作,大胆放权,努力构建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制。为合理划分权限,吉林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充分调研,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在结合实际,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确权,明确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将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资产处置事项,设置一定限额授予省直各主管部门行使,即将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授予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吉林省财政厅备案,并将资产审批权限作为《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重要条款,加以明确。在资产收益使用上,以促进发挥部门单位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作用为着眼点,对资产处置形成的收益,省财政暂不分成,全额返还上缴单位,实行先缴后用。这些举措,使行政事业单位吃了“定心丸”,主动参与、主动介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好局面。
  组合拳之三:在抓关键环节上要收益。在促进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上,各级财政部门紧紧抓住资产处置环节的“牛鼻子”,严把出口关。第一,严格资产评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部门、单位处置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处置资产的基准价,不能背离。并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制度。同时,省财政每年都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情况检查,打分排序,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业中恪守执业操守,科学、客观地评估、反映资产价值。第二,引入市场交易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引入产权交易市场,部门、单位凡是需要处置的资产,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这一中间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同时,省财政还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转让车辆全部纳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促进了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第三,全面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为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早在2007年,省财政制定出台了制度措施,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监管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资产处置收益应收尽收。
  上述组合拳的打出,取得了良好的效应,各地、各部门、单位积极响应,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推出和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省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8年,吉林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现84184.3万元,比2007年增加62759.95万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快速增长,标志着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同时也促进了财政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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