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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办行[2006]2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以下简称《办法》)。12月7日,我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布置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为了做好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等一系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比照中央的做法,进行定点管理。
  (二)实施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都要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定点管理工作,原则上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都要确定相应的定点饭店。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规定,凡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地区,不得纳入定点管理的政府采购范围。
  二、定点管理工作有关各方的责任
  (一)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对《办法》进行制定、修订工作;指导、协调全国的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二)国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的委托,负责出差、会议定点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宜。其中,国管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各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面向社会实施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经财政部确认后,与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对当地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审定当地定点饭店在相关网站上发布的宣传资料;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总体负责全省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地级财政部门的工作。省、地两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内,应由行政政法处(科)具体负责牵头开展定点管理工作。行政政法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具体承担部分工作。
  (三)定点饭店。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标准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定点饭店要承担协议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应服务,并给予价格优惠;定点饭店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定点饭店要接受国管局或各省、地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四)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出差人员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对定点饭店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定点饭店的确定
  (一)确定定点饭店的方式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开展部分工作。政府采购过程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招待所不能有特殊政策。
  会议定点饭店与出差定点饭店可以分别确认。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签订协议时,可以区分不同的定点饭店类型分别签订协议。定点饭店可以只承担会议接待工作,或只承担出差接待工作,也可以同时承担会议和出差两项接待工作。
  中央党政机关在各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等,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开展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二)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是数量适当的原则。定点饭店的数量要适当,原则上不做限制,以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需要为宜,同时也要使定点饭店得到实惠。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例如,近年接待出差和会议的数量、城市面积、饭店数量、饭店床位数量、交通状况等),确定定点饭店数量。
  二是布局合理的原则。同一城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应当做到布局相对合理,应以便于出差人员公务活动,方便会议召开为原则,要点面结合,不能过于集中。
  三是档次适中的原则。定点饭店的确定要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标准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四是价格优惠的原则。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应给予优惠,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各级人员的住宿费开支上限,会议费标准不得超过各类会议费的开支上限。
  五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过程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尤其是不能降低软、硬件标准。
  六是上下结合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制度对地方差旅费、会议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中央级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后,地方也将逐步实行这一办法。从资源共享、节约开支的角度出发,中央和地方的定点饭店应一致起来,没有必要各搞一套、重复实施政府采购,以避免在确定定点饭店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同时,这也有助于推动定点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立面向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的定点饭店网络。因此,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确定的出差、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正在准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接待定点饭店的地方,要与中央确定定点饭店工作一并进行,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为了推动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实行定点管理后,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可以到中央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中央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三)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确定
  定点饭店对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的收费应当给予优惠。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差旅费、会议费的有关标准:差旅费(每人每天)副部长级600元、司局级300元、处级以下150元,会议费(每人每天)一类会议400元、二类会议300元、三类会议260元;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也就是说,如果饭店对外提供的优惠是六折、五折,那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的优惠必须比此更优惠。
  (四)定点饭店协议书
  财政部初步拟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可以据此补充具体条款,制定正式协议书。
  除财政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外,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要求:
  1、定点饭店接待范围修改为: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乙方接待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和会议的,应给予同等优惠。
  2、定点饭店有义务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
  3、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时,定点饭店有义务通过网络同步向财政部和国管局及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差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入住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会议情况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举办单位、参会人员数量、会议时间、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4、定点饭店应当向出差人员提供免费早餐。
  5、定点饭店应接受监督检查,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上述要求应明确写入定点饭店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中。
  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的协议书期限为两年(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书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五)确定定点饭店的程序
  1、国管局和各地初步确认定点饭店后,将定点饭店的有关情况和收费标准等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2、经财政部确认后,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3、定点饭店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定点饭店的情况简介、照片等信息资料,由国管局和各省、地财政部门审核。
  4、财政部通过印发文件、出版书籍、录入信息系统网站等形式将定点饭店有关信息对外公布。
  (六)确定定点饭店的时间安排
  1、财政部在2006年12月通过网络将有关文件要求传达各地,请各地及时下载。同时还将出版书籍,免费送各地。
  2、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1月1日前,在本地区内开展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国管局和各省财政部门应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报送格式》的要求进行汇总,通过财政部内部网络系统上报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审核确认。
  3、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国管局和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最终确认结果进行反馈。
  4、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确认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并将一份协议书提交财政部。
  (七)各地已确定定点饭店的处理
  对于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在政府采购和签订协议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协议书的有效期在2008年12月31日之内的,可以改签协议书将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也可以维持协议到期后续签至2008年12月31日。
  2、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协议书的有效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可以改签协议书将有效期缩短至2008年12月31日,也可以维持协议到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3、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饭店同意将协议价格调整到规定的标准上限之内的,应重新签订协议,明确新的协议价格,协议有效期限按照前述1、2两条原则处理。
  4、对各地已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超过《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的,如果饭店不同意将协议价格调整到规定的标准上限之内的,只能作为各地的定点饭店,协议到期后不予续签。
  四、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并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电话要逐项记录在案,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政府采购。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2、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的;
  4、不在规定的网站上同步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类型及价格等相关信息的;
  5、在办理出差、会议费用结账手续后,不及时提供出差人员住宿和开支情况、会议开支情况等信息的;
  6、其他协议规定的事项。
  五、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按照《办法》规定,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按《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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